(2015)榆民初字第06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岗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浩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631号原告李小岗,男。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浩轩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树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岗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浩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岗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李小岗负担。审 判 长 黄利梅审 判 员 陆亚莉人民陪审员 程占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