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民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卢水强与胡天平、陈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天平,陈荣,卢水强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民终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胡天平。上诉人(一审被告):陈荣。委托代理人:徐新迁。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卢水强。委托代理人:卢文德,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天平、陈荣诉卢水强关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1月6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天平、陈荣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卢水强的上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上诉人胡天平、陈荣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撤回上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天平、陈荣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胡天平、陈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凌丽琪代理审判员 张依传代理审判员 蒙晓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玉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