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91民初288号原告:孙某,女,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被告:单某甲,男,1983年3月17日生,汉族。原告孙某诉被告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槐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被告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单某乙。婚前双方未充分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长期不回家,不履行一名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单某乙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孙某增加诉讼请求,其主张位于淄博高新区柳泉路372号15号楼1单元6层西户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婚生女单某乙由被告抚养。位于高新区奥林新城15号楼1单元602室房产系婚后由被告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系被告个人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单某乙。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位于淄博高新区柳泉路372号15号楼1单元6层西户房产系原、被告婚后由被告父亲出资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认为该房产系原、被告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原、被告均主张婚生女单某乙的抚养权。原告目前没有工作。被告系货车司机,2016年之前被告的月收入在10000元左右。被告称2016年其收入有所减少,月收入在4000元至5000元之间,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称目前自己没有工作,是为了孩子及家庭做出的牺牲。婚生女单某乙年龄尚小,孩子一直由原告照顾。被告工作较忙,与孩子沟通交流较少,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单某乙,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称自己有工作,有大专学历,在教育孩子方面有优势。原、被告婚生女单某乙已六岁半,考虑到目前孩子有一定的认知及判断能力,法庭在抚养权问题上征询了单某乙的意见,孩子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一起生活。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位于淄博高新区柳泉路372号15号楼1单元6层西户房屋系原、被告婚后由被告父亲出资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房产系被告的个人财产。原告主张涉案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婚生女单某乙的抚养权问题,本院认为,单某乙年龄尚幼,从小由原告照顾抚养较多。被告系货车司机,被告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照顾孩子的时间较少。法庭征询单某乙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一起生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原、被告婚生女单某乙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婚生女单某乙享有探视权,被告每月至少可探视一次,具体探视时间由原、被告协商确定。被告系货车司机,考虑其2016年之前的收入状况及货车司机收入不稳定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单某乙抚养费1800元,自2016年3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至婚生女单某乙年满18周岁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单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单某乙由原告孙某抚养。被告单某甲自2016年3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婚生女单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三、被告单某甲对婚生女单某乙享有探视权。被告每月至少探视一次,具体探视时间由原、被告协商确定。四、位于淄博高新区柳泉路372号15号楼1单元6层西户房屋属于被告单某甲个人财产。五、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槐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