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623号原告秦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方瑞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