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诈骗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02刑申17号李来民:你因犯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4)唐刑终字第531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只是民间借款,你不构成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诈骗罪,有你本人的供述和证人王伟、杨超、赵秀霞、李连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