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诈骗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02刑申17号李来民:你因犯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4)唐刑终字第531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只是民间借款,你不构成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诈骗罪,有你本人的供述和证人王伟、杨超、赵秀霞、李连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