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9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9执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后再婚,居住于陕西省武功县武功镇新寨村三组,其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4条规定,本案本院已委托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院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新录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