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北京惠利丰达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航液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惠利丰达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航液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惠利丰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中航液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中航液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中航液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