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江永久、李大良等与卢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永久,李大良,卢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667号原告:江永久,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李大良,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卢文杰,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姚运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永久、李大良与被告卢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贵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江永久、李大良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永久、李大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永久、李大良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永久、李大良负担。审判员 金贵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连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