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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所与陈方怡等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所,陈伟,刘超群,陈方怡,陈奥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所,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路55号。法定代表人高献忠,该所所长。被执行人陈伟。被执行人刘超群。被执行人陈方怡。法定代理人陈伟,系陈方怡父亲。被执行人陈奥稳。法定代表人陈伟,系陈奥稳之父。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奥稳、陈方怡、刘超群、陈伟的银行存款511000元或冻结、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 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