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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1001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8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王某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