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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元广通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广通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元广通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小波,董事长。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广通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广通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6497.6.00元(本金1706947.6.00元、诉讼费10081.00元、执行费19469.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小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