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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石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刑初2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东,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捉获,同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石某先后三次到被害单位湖南某公司承建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的“江山名门”二期工程的水电组仓库,从事先知晓的仓库钥匙的放置地点取出钥匙后,打开仓库大门进入库房,盗窃重宇牌聚氯乙烯铜芯电缆线12捆,共计价值336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到“江山名门”二期工程的水电组仓库,盗走重宇牌聚氯乙烯铜芯电缆线4捆,价值1120元,销赃获款400元。2、2015年11月1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到“江山名门”二期工程的水电组仓库,盗走重宇牌聚氯乙烯铜芯电缆线4捆,价值1120元,销赃获款300元。3、2015年1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石某到“江山名门”二期工程的水电组仓库,盗走重宇牌聚氯乙烯铜芯电缆线,价值1120元。石某在逃离途中被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捉获,随后将石某扭送至公安机关。追回的电缆线已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告人石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其之前盗窃铜芯电缆线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石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石某退赔被害单位湖南某公司经济损失2240元。三、追回的被盗电缆线发还被害单位湖南某公司(已发还)。罚金及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黄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