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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春征与被执行人高官庆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春征,高官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武春征,男,194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东镇镇西街村*****号,村民。被执行人高官庆(又名高关青),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东镇镇西街村*****号,村民。申请执行人武春征与被执行人高官庆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闻民东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春征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官庆(又名高关青)银行存款2947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李和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