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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飞翔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飞翔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王钱华,张关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303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268号。负责人:戚玉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伟峰、马菁,浙���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横畈镇横畈村(工业集聚点)。法定代表人:王钱华。被告:浙江飞翔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南山村。法定代表人:郑胜飞。被告:王钱华。被告:张关贤。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与被告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通公司)、浙江飞翔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公司)、王钱华、张关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因有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菁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24日,被告九通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提款日起至2013年7月21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8.19‰,利息支付方式为按季计息,付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如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的,将按逾期还款的罚息计算复利。借款人若未按约还款则按本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利息计收罚息。借款人违约亦应承担实现本合同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被告飞翔公司、王钱华、张关贤为被告九通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被告九通公司于2012年7月24日收到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到期后,各被告未按约归还本息,原告多次催讨,但无果。另,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46445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九通公司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986303.7元,支付欠息1462684.8元(按合同约定利率暂算至2015年6月17日,之后仍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九通公司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6445元。3、被告飞翔公司、王钱华、张关贤对被告九通公司的上述判项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各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除与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事实一致外,补充认定如下事实:对于案涉借款,被告九通公司支付利息至2013年6月2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从被告九通公司帐户中扣款13696.3元用于归还借款本金,被告九通公司尚欠借款本金4986303.7元。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被告九通公司应按约向原告归还所欠的借款本金4986303.7元,并承担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46445元也有相应的事实、合同依据,且在合理范围之内,被告九通公司应当负担。被告飞翔公司、王钱华、张关贤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被告九通公司的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请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偿付借款本金4986303.7元,并承担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计至2015年6月16日为1462684.80元,此后按月利率1.229%的标准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6445元。二、被告浙江飞翔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王钱华、张关贤对上述被告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的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68元,由被告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飞翔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王钱华、张关贤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小林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 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