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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陈武强、周燕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陈武强,周燕芳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世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晓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武强,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周燕芳,女,199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彭清华,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武强、周燕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慧珊人民陪审员  李福大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婉芬吴洁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