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刑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刑终37号原公诉机关奇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74年7月23日出生,大专文化,住新疆昌吉。2015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奇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9日被奇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奇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奇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新2325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何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奇台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5刑初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佩隶审 判 员 刘艳蓉代理审判员 马雁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