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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1与赵×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赵×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30号原告赵×1,女,1959年2月14日出生。被告赵×2,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1诉被告赵×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1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1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沈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