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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商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景茂文、景茂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景茂文,景茂东,王元华,景茂欣,郭晓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508号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宝,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景茂文。被告:景茂东。被告:王元华。被告:景茂欣,1972年6月18日。被告:郭晓云。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莱芜信用社)与被告景茂文、景茂东、王元华、景茂欣、郭晓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茂文、景茂东、王元华、景茂欣、郭晓云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莱芜信用社诉称:被告景茂文2013年6月28日从原告处借款290000元,到期日为2014年6月25日,以上借款由景茂东、王元华、景茂欣、郭晓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能按时偿还,现结欠贷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根据我社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配偶承诺书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景茂文偿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自欠息日至还清日);判令被告景茂东、王元华、景茂欣、郭晓云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一切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景茂文、景茂东、王元华、景茂欣、郭晓云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被告景茂文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29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10‰;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6月25日;同时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与被告景茂东、景茂欣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景茂东配偶王元华、被告景茂欣配偶郭晓云分别与原告签署了担保人配偶同意书,均承诺同意以家庭共同财产为借款人所办理的贷款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90000元及利息未予偿还,2015年9月6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以上事实,由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配偶同意书、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配偶同意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依法应予确认、保护;被告景茂文于2013年6月28日向原告借款290000元,尚欠本金29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确认、支持;被告亓景茂东、王元华、景茂欣、郭晓云对被告景茂文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10‰及贷款逾期后加收50%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支持。被告景茂文、景茂东、王元华、景茂欣、郭晓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景茂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欠息之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二、被告景茂东、王元华、景茂欣、郭晓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7元、保全费253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亓 珉代理审判员 万 东人民陪审员 房 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胥文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