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宋致林诉吕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致林,吕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53号原告宋致林,男,生于1966年11月2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吕庆,男,生于1974年3月18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宋致林诉与被告吕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05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2016年3月15日原告宋致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致林承担。审判员 张天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舒古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