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朱丛新与严乐勇、吴金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乐勇,朱丛新,吴金云,吴昌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乐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丛新。原审被告吴金云。原审被告吴昌鸿。上诉人严乐勇与被上诉人朱丛新及原审被告吴金云、吴昌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经催交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严乐勇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瞿廷英审 判 员 刘春生代理审判员 郑本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