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13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曦与李朝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曦,李朝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336-2号原告黄曦,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朝博,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曦与被告李朝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曦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420元,减半征收4210元,财产保全费2896元,共计7106元,由黄曦负担。审判员 刘立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羽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