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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陶某甲与陶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甲,陶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298号原告陶某甲。被告陶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甲与被告陶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陶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陶某甲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陶某甲已预交),由陶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卞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