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陶某甲与陶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甲,陶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298号原告陶某甲。被告陶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甲与被告陶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陶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陶某甲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陶某甲已预交),由陶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卞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