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XX与吴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吴文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2528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徐建祥,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里。原告XX与被告吴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黎黎独任审判,后于2015年12月8日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徐建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文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于2012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后被告每月支付利息,也陆续归还本金3万元。2015年3月1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期为6个月,但被告仅支付利息每月1400元至2015年7月1日,此后被告既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万元,支付利息7000元(按月息2%,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暂计算5个月)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文里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7日,原告通过转帐方式出借给被告10万元。嗣后被告支付了原告利息,并归还原告本金3万元。2015年3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原告柒万元整,借期六个月,从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如果逾期未归还,原告有权至胥江路104号福利彩票站点每天收取一定金额的营业款,直至凑足柒万元整。但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金7万元,原告致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转帐凭证、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归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文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XX借款7万元。二、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文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审 判 员 邱黎黎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