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申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吴启凤与卢兴、蔡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启凤,卢兴,蔡有,卢栋德,庞文娟,卢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申字第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启凤,女,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畔塘村委会畔塘村**号,身份证号码:4505031961********。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兴,男,194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畔塘村委会畔塘村*号,身份证号码:4505031945********。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有,女,194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畔塘村委会畔塘村*号,身份证号码:4505251944********。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栋德,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畔塘村委会畔塘村*号,身份证号码:4505031977********。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庞文娟。一审第三人:卢纯。再审申请人吴启凤因与被申请人卢兴、蔡有、卢栋德、庞文娟及一审第三人卢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启凤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错误判决。本案是被申请人挑起,再审申请人是在看到其丈夫被围攻殴打才上前解救,却被被申请人卢兴持木棍殴打头部致倒地,其没过错。二、本案属共同侵权,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卢兴一人承担赔偿责任错误;三、一、二审判决对部分赔偿项目的认定和计算错误。(一)再审申请人的误工费认定和计算错误。再审申请人被打至头皮挫裂伤和脑震荡的伤情治疗和康复误工时间应为105天,而非一、二审判决认定的l4天。(二)没有认定营养费错误。四、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卢兴的医疗费2219元系再审申请人殴打致伤缺乏事实证据。五、一、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卢栋德医疗费93.8元缺乏事实及证据。综上,吴启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在再审审查期间询问吴启凤时,吴启凤称:1、双方应按三七比例分担责任;2、再审申请人赔偿93.8元给卢德栋,其也应按70%赔偿再审申请人;3、被申请人卢兴的出院记录2天,但法院判决认定3天;4、卢兴的住院清单没医院公章,清单不成立。且超过一年的诉讼期,不应赔偿钱给他;5、再审申请人的营养费、误工费,有医院诊断证明,要求支持营养费及三个月的误工费。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涉及以下问题:一、本案的责任认定及如何承担?二、吴启凤的误工费和营养费的问题。三、被申请人卢兴及卢栋德的医疗费问题。一、关于本案责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吴启凤与卢兴、卢栋德、卢纯发生争吵、打架引起的诉讼。在打架事件中,各方都有过错,一、二审判决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参照公安机关对吴起凤和卢兴的行政处罚期限确定吴启凤、卢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为吴启凤承担40%责任,卢兴承担60%责任并无不当。二、关于吴启凤的误工费和营养费问题本院认为,本案案发当天,吴启凤到银海区福成卫生院门诊并住院治疗至2013年5月24日出院共14天,出院诊断为:l、头皮挫裂伤;2、脑震荡;3、左上肢软组织挫伤;4、××。有出院诊断证明证实其伤情和医疗费用为3165.93元;至于吴启凤主张105天的误工费,××诊断证明书与其第一次出院记录的出院医嘱不相符,××诊断证明书外没有相应治疗事实佐证,因此,一、二审判决按照吴启凤实际住院、治疗情况认定其误工时间为14天并无不当。营养费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决定。但营养费的给付通常是:一是外伤或手续时是否出血较多;二是否属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障碍者;四是否有其他原因致消化系统功能障碍;五是是否能正堂进食。而本案中吴启凤人不属于上述情况,且其出院记录并没有治疗医院出具关于营养费的意见,因此,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吴启凤的营养费并无不当。三、关于卢兴的住院及卢德栋的医疗费问题。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卢兴于案发后到福成卫生院门诊诊治,该院建议其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因此其到北海市人民医院检查并于2013年5月18日至2013年5月20日到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合理,有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及出院诊断证明证实其伤情、住院记录,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卢兴的住院时间、住院、检查费用有证据证明。关于卢栋德的医疗费93.8元,虽然该费用发生在打架事件之后,但有门诊票据佐证,且该票据注明是用于西药费、手术费、麻醉费各自的费用,××史及治疗记录记载用于外伤疼痛治疗相符,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吴启凤赔偿该医疗费给卢栋德有事实根据。综上,吴起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启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文庆强审判员 陈 峰审判员 张意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 益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