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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吴胜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胜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217号罪犯吴胜,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5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以(2014)榕刑终字第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胜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