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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锐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锐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1277号原告: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五路16号3单元B座2层。法定代表人:郭明皇。委托代理人:邓恒、孟丽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锐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城西工业园荷花塘5号。法定代表人:邵新勇。原告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锐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杭州鸿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若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倩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