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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204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成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