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曲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曲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20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法定代表人冯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洁,系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曲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属于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52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蔡爱华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佟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