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刑更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关鹏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关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158号罪犯李关鹏,男,1967年2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紫云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0日作出(2003)保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李关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成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3日作出(2003)云高刑终字第3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作出(2005)云高刑执字第2582号刑事裁定,对李关鹏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204号刑事裁定,对李关鹏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其后至2013年11月6日前李关鹏获本院减刑三次,共减去刑期五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李关鹏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李关鹏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关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7-2014.6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7-2015.6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关鹏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关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