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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张汉强、叶松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田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审核: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校对:份数: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35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汉强、叶松翠、徐伟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汉强、叶松翠、徐伟妙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3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1121执35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汉强、叶松翠、徐伟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汉强、叶松翠、徐伟妙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3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蔚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张凌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