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行审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石朝红、丁燕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石朝红,丁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24行审00036号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昌县。法定代表人杨哲文,局长。被执行人石朝红,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丁燕梅,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原新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卫计征字(2015)第0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及滞纳金。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3月15日以程序需补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工作的意见(试行)》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审判长 袁文勇审判员 张 茹审判员 XX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