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梅军、刘鹏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军,刘鹏星,王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金初字第00089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妹,该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军。被告刘鹏星。被告王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梅军、刘鹏星、王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742元,由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佰平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林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