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掖市西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建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西域建材有限公司,魏建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42号原告张掖市西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明永乡沿河村。法定代表人李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军,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建军,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西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建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魏建军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还原告张掖市西域建材有限公司。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