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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04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丹东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振安分局与于广君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丹东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振安分局,于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604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振安分局,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曙光路52号。法定代表人李崇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孔庆洋,男。被执行人于广君,男。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振安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于广君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振安分局撤回对被执行人于广君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林 杨人民陪审员  毕克玉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