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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慧对王立波、王野、长春市新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慧,王立波,王野,长春市新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财保4号申请人:李慧,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王立波,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王野,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长春市新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路1号欧亚新发9楼。法定代表人:韦富贵,总经理。长春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李慧与被申请人王立波、王野、长春市新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以长仲字(2016)第088号保全申请函,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慧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申请人李慧名下坐落于朝阳区开运街X号,丘地号X/X,房号X,房权证长房权字第X号,建筑面积104.93平方米房屋的房籍;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野名下坐落于宽城区北亚泰大街证大光明城二期X【幢】X号房,丘地号X/XX,房权证长房权字第X号,建筑面积92.83平方米房屋的房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尔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岳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