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执字第0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柯广括与周仁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广括,周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执字第0343号申请执行人柯广括。委托代理人虞荷明、吴伟洪,江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仁刚。申请执行人柯广括与被执行人周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周仁刚应偿还柯广括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周仁刚负担。因被执行人周仁刚未按约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柯广括的申���,本院已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周仁刚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周仁刚银行存款1500元。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仁刚名下有号牌为苏B×××××、苏B×××××汽车两辆,本院查封了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8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柯广括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上述车辆未查找到。经向房管、土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仁刚名下有一套房屋,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轮候查封生效后三年,申请执行人柯广括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上述房屋有抵押、有查封,暂不宜处置。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仁刚没有公积金。至被执行人周仁刚户籍地执行,未寻找到周仁刚。因被执行人周仁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周仁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相关执行款项未执行到位,执行费执行到位15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柯广括通报,要求柯广括提供被执行人周仁刚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柯广括至今未向本院提供周仁刚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周仁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柯广括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仁刚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确切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周仁刚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柯广括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周仁刚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严 琳执行员 胡益新执行员 吴修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兆晖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