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XX诉赵X、刘XX、叶XX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赵X,叶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37号原告刘XX(曾用名刘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赵X,男,汉族,吉视传媒职工。被告刘XX,男,汉族。被告叶XX,男,汉族。原告刘XX与被告赵X、刘XX、叶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6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陈 瑜人民陪审员 孙 天 光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建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