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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XX诉赵X、刘XX、叶XX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赵X,叶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37号原告刘XX(曾用名刘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赵X,男,汉族,吉视传媒职工。被告刘XX,男,汉族。被告叶XX,男,汉族。原告刘XX与被告赵X、刘XX、叶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6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陈      瑜人民陪审员 孙   天   光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建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