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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吴四清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四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刑终3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四清。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03年12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4月7日被释放;后因犯开设赌场罪,2009年2月23日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同年7月27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涟源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小明,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四清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展成、周秋四、刘嘉仪、刘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娄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吴四清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展成、周秋四、刘嘉仪、刘威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调解达成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月14日21时许,被害人刘某等人因车辆停放一事与被告人吴四清发生纠纷、冲突,吴四清持械捅刺刘某右腿,致其死亡。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吴四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被告人吴四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展成、周秋四、刘嘉仪、刘威交通费、误工费200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展成、周秋四、刘嘉仪、刘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吴四清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认定吴四清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被害人刘某等人前往湖南省涟源市涟水名城小区的龙某家中玩耍。当日21时许,龙某外出返回,在楼下遇见同住在此的上诉人吴四清,因龙某认为吴四清所停放的车辆阻碍了其车辆出行,要求吴四清将车辆挪开遭拒,二人为此争吵并相互推搡。刘某等人闻讯,出门目睹冲突后,刘某即上前帮助龙某推搡吴四清并与之发生争吵,后三人被人劝开。随后,吴四清与刘某二人又发生口角、打斗,被人再次劝开,吴四清返回车内取出凶器,上前朝刘某右腿连捅二下,吴四清见刘某受伤,让其友吴某等人开车将刘某送至医院救治并逃离现场。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2月28日,吴四清主动投案。二审期间,本院组织上诉人吴四清亲友与上诉人刘展成、周秋四、刘嘉仪、刘威就附带民事部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人李某乙、廖某作的(涟)公(刑)鉴()字(2014)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尸检照片证明:刘某被人用锐器刺破右股静脉致失血性休克并发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2、涟源市公安局制作的娄公刑勘(2014)K432503000000201401008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涟源市六亩塘镇涟水名城5栋5单元门口,现场留有血迹。3、涟源市人民医院病历记录、手术记录、娄底市中心医院病历记录证明:被害人刘某于2014年1月14日22:05即入院抢救,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右侧股静脉断裂吻合、股四头肌断裂吻合术后,心肺脑复苏术后,,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4、证人龙某、沈某、陈某、张某、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14日21时许,在涟水名城小区楼下,龙某认为吴四清所停放的车辆阻碍了其车辆出行,要求吴四清将车辆挪开停放他处,但遭到吴四清的拒绝,二人为此争吵并相互推搡。在龙某家中的玩耍的刘某、沈某、陈某、张某、李某甲等人听到二人争吵,出门目睹冲突后,刘某即上前帮助龙某推搡吴四清,并与吴四清发生争吵,后三人被他们劝开。随后,吴四清提出要与刘某“单挑”,刘某答复“单挑”就“单挑”,刘某、吴四清二人又发生口角、打斗,被人再次劝开,吴四清返回车内取出一把凶器,上前朝刘某右腿连捅二下,刘某受伤后倒地。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14日晚,在涟水名城5栋附近,看到刘某在追吴四清,但追了两步就跑不动了,刘某的右腿受伤流血,吴四清叫把车钥匙给吴某,并要吴某开车送刘某去医院抢救。6、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吴四清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2月8日,吴四清通过1575589的电话联系,在新邵县坪上镇娄怀高速路附近向公安机关投案。7、湖南省涟源市(2009)涟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吴四清曾因犯聚众斗殴等罪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4月7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开设赌场罪,2009年2月23日被判处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2009年7月27日因执行期满被释放。8、上诉人吴四清的供述:2014年1月14日21时左右,吴四清在涟水名城小区楼下因停车问题与龙某发生了争执、扭打,随后刘某也参与,帮助龙某殴打吴四清,吴四清提出要与刘某“单挑”,刘某答复“单挑”就“单挑”,二人再次发生打斗,刘某在打斗中受伤。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四清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持械捅刺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吴四清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吴四清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吴四清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认定吴四清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无罪。经查,多名证人证言证明吴四清持械捅刺了被害人,证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且与法医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一致,足以认定吴四清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故对吴四清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审期间,吴四清的亲友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展成、周秋四、刘嘉仪、刘威就附带民事部分调解并达成协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对吴四清表示了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可酌情对吴四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人吴四清上诉,维持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吴四清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吴四清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吴四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29年12月27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治华代理审判员  田 力代理审判员  蒋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