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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苗有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有才,孙静静,孙浩文,王茗立,山东丰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苗有才。被执行人孙静静。被执行人孙浩文。被执行人王茗立。被执行人山东丰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茗立。本院作出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苗有才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浩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浩文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士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