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何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何国庆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15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负责人:温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雷雪梅,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锦锋。被告:何国庆,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公民身份号码4339。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何国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2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负担。审判长 周文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梓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