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一初字第0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兴民一初字第02055号原告:赵某,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魏某某,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及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多次送达找不到被告,电话无人接听,经多次向原告释名其应提供具体送达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