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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姚欣馨与优比(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优比(中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欣馨,优比(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优比(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637号原告姚欣馨。委托代理人宋彦,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优比(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东南侧清新大厦-2-601号。负责人李尚树,区域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凡,该公司职员。被告优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昆山开发区国际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林伟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凡,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姚欣馨与被告优比(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优比(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优比(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被告优比(中国)有限公司均未在答辩期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姚欣馨自述2013年9月2日入职被告优比(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优比(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天津环球金融中心4303室。被告优比(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述自2011年下半年公司实际经营地由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东南侧清新大厦-2-601号变更为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天津环球金融中心4303室。后本院依法至被告优比(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东南侧清新大厦-2-601号进行调查,经核实,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东南侧清新大厦-2-60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现由案外人天津市环宇鼎盛商贸有限公司承租,该公司自2014年年初搬入上述地址办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优比(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不在其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东南侧清新大厦-2-601号实际办公,被告优比(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亦确认其住所地为本市和平区,原告自述入职后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为本市和平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