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甄延峰与李嘉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延峰,李嘉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376号原告甄延峰。被告李嘉懿。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延峰诉被告李嘉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甄延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甄延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甄延峰承担。审判员 宋 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