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俊男与被执行人刘坤、田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俊,刘坤,田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39号申请执行人:林俊男,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刘坤,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桦甸市木其河参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田雨辉,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公交公司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即扣划被执行人田雨辉银行账户存款32000元。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