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钟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3刑初15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福建省永定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日被抓获,同月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经过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珍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8日下午三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伙同曾某某、李某某、沈某某(另案处理)、卢某某(另案处理)等五人手持菜刀、木棍等工具冲入游某甲家中,无故殴打游某甲,在场的游某甲母亲胡某某、妻子张某某、妹妹游某丙等人去劝阻时被被告人钟某某等人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游某甲、胡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游某丙五人伤情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五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其与游某甲有过节,前年(2014年)其被游某甲先打了,去他家只是随便碰到他家人,并没有打人。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大溪乡太联村“罗坑”一赌博场赌博与游某乙等人因赌博输赢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引起打架,被告人钟某某被打伤后尚未处理,一直怀恨在心,以此事的发生与游某甲有关为由,2015年6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纠集并伙同曾某某、李某某、沈某某、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五人冲入游某甲家中,手持菜刀、锄头柄、扁担、啤酒瓶等凶具无故殴打游某甲,在场的游某甲母亲胡某某、妻子张某某、妹妹游某丙、朋友张某甲等人前去劝阻时也被被告人钟某某等人殴打致伤。离开现场时还掀翻游某甲家的餐桌、茶桌,损毁游某甲的椅子、茶具。经法医鉴定,游某甲、胡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游某丙五人伤情均为轻微伤。被害人无法提供鉴定标的实物,财物损毁程度无法认定,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损毁财物价值不予鉴定。被告人及其同案人所持凶具被带离现场后被丢失,公安机关无法提取。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钟某某主动与龙岩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联系,约定于同年11月3日到大溪派出所投案。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从广东回家路经厦门时,在厦门市湖里区青年阳光酒店停车场附近被厦门市公安局禾山派出所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钟某某的出生日期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2)鉴定聘请书及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胡某某家中被损毁财物价值不予鉴定的函。证实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聘请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为胡某某家被损毁财物的价值进行鉴定,但无法提供鉴定标的实物对其损毁情况进行勘验,损毁程度无法认定,故损毁价值不予鉴定的事实。(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视频资料情况说明。证实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大溪派出所从游某丙处接受了记录2015年6月28日中午发生在胡某某家中钟某某等人寻衅滋事的视频资料,视频中拍摄到钟某某等人冲进游某甲家滋事的经过。(4)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投案的情况说明。证实钟某某有主动投案的意愿及在厦门市湖里区青年阳光酒店停车场附近被厦门市公安局禾山派出所抓获的经过。(5)关于“游某甲第三次笔录怎么会讲到了李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在游某甲第一份笔录中不认识李某某,后回家观看其妹妹游某丙拍摄的视频后,认识此人叫“啊兴”,所以第二次笔录体现为“啊兴”,后游某甲经过朋友处询问得知“啊兴”的真实姓名为李某某,并向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大溪派出所提供李某某的线索的事实。(6)游某甲与钟某某、游某丁纠纷的情况说明。证实游某甲与钟某某、游某丁于2013年纠纷的事情,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已对游某丁、钟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钟某某与游某乙等人纠纷的事情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已立案侦查,钟某某被伤害不是游某甲所为所致的事实。(7)钟某某等人寻衅滋事作案工具情况说明。证实钟某某等人于2015年6月28日到游某甲家寻衅滋事,作案工具锄头、扁担、菜刀被钟某某等人带离现场,后根据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并带到现场辨认,未发现作案工具锄头、扁担等的事实。(8)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未发现被告人钟某某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14时50分左右,其准备清洗家门口的底板,这时候有一辆黑色的轿车停在其家门口,其看到车上下来4、5个男子有一个人手上拿着棍子,他们一行人气势汹汹的冲进胡某某的家里。没过多久,其就听到胡某某家里“乒乒乓乓”敲东西的声音,当时其没有走过去看,几分钟后其就看到胡某某捂着头冲出来要拉住那群陌生人,那个陌生人用力将胡某某推倒在地,有两个人冲过去打胡某某头部。打完胡某某他们一行人就开车离开了,离开的时候游某己也追了出来,问谁打他老婆。那群陌生人没说什么就离开了。冲进胡某某家中的人其都不认识,其没见过他们。因为其在巫屋住,回到知青路店铺住家的时候就大约14时40到50分之间。其看到冲进胡某某家里的人有一个人拿大棍子,是谁拿的其不知道,穿什么衣服其也不知道,因为但是其没有注意。其他人有拿东西,具体拿什么其没看清楚其就隐约看到一个人手上拿着短短的不知道是短棍还是刀。有两个男的打胡某某,穿什么衣服和特征其都没有注意,有一个人拿棍子。一个男子按着胡某某用拳头打胡某某头部,另外一个男子用棍子打胡某某的头。当时其看到她,看她的样子很难受,感觉她就要昏过去了。没有看到出血。其看到除胡某某外,游某甲也有受伤出血,其他人其就不知道了。其看见游某甲好像是额头有出血,没有注意是左边还是右边,也不知道是谁殴打的,没有到他家里去看。其看到胡某某冲出来的时候,手上有拿锄头,后面被那群男子抢过去了。其看到她没有还手,手上也没有工具。(2)证人游某戊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中午14点50分左右,其在家门口洗碗时看到有一辆黑色的小车停在其家门口路中间,当时下来了4、5个男子,有人手里拿着棍子冲进胡某某的家里,他们进去后其就听到胡某某家里传出打架吵闹的声音,没过多久胡某某捂着头手里拿了什么东西其没看清楚,好像是个棍子,将那群4、5个男子赶到家门口。那群4、5个男子有一个人将胡某某手上的东西抢走了,其没看清楚胡某某就倒在了地上,然后有两个男子(一个穿黑白条纹的相间的短袖,另一个穿草绿色短袖)在打胡某某。打完后,那群4、5个男子就开车离开了。胡某某的小女儿过来问他们有没有车说帮她送胡某某到医院检查。冲进胡某某家里的那群4、5个人中其就认识他们其中一个穿黑白条纹相间短袖的男子,他是大溪乡大溪村万石组的,姓钟,叫钟某某,别人叫他“啊锦”。其他人其就不知道了,有一个穿草绿色短袖,有两个穿黑色短袖。穿黑白条纹短袖的男子手里有拿棍子打胡某某头部,还有一个穿草绿色衣服的男子用拳头殴打胡某某的胸口。受伤情况其不知道,因为其站的比较远。胡某某被殴打的时候其没有看到她还手,她手上没有拿工具。除胡某某外,其有看到游某甲老婆有受伤,脸肿的。不知道是谁打的,因为打架是发生在她家里其没有看到。其不知道那群人为什么要冲进胡某某家里。胡某某家中打架的过程其没有看到,其没有进去。其没有看清楚那辆黑色的轿车是什么型号、品牌,车牌号码是什么,只是知道黑色的小轿车,看见他们下车后手里拿工具,直冲进游某甲家,没有注意小轿车是什么型号、品牌,车牌号码是什么也没有注意。黑色的轿车上下来的4、5个男子在胡某某停留了时间大约10分钟左右,他们是开车离开的,离开时没有注意他们手里有持工具,因为其家在胡某某对面中间隔了一条绿化带。(3)证人游某己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中午,其看到四、五个人进其家里,有一个人一巴掌打在游某甲脸上,那群人将其家里的茶座掀倒,听说其老婆被人打了晕倒在地,因为要照顾小孩子,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冲进来的人其只认识钟某某,冲到其家的四、五个人都有动手打人的事实。(4)证人游某庚的证言。证实今天是农历五月十三,是他们大溪关帝圣君节。很多亲戚朋友来大溪找亲戚。中午三时三十分钟左右,其送其朋友到大溪侨光中学门口汽车站坐班车。在回来的路上其经过游某己家时听到房子内很吵,房屋内有五六个年青人手持锄头柄与游某己家人吵架。那五六个年青人正在砸游某己家的东西。游某己家一楼的餐桌被掀翻,桌上的碗筷被摔坏。当时其以为是他们喝酒醉了,于是其就继续往前走,走了离游衣耀家前二十米处,其回过头来看到游某己妻子(具体姓名不详)手持一把锄头去追赶那五六个人,追到门口时游某己的妻子用锄头砸那些人,但被他们躲闪,后来游某己的妻子的手被其中一个年青人用手抓住,那人一扯,游某己的妻子就摔倒在地上。后来那些人离开了游某己家坐上停在侨光中学门口附近的一部黑色小车逃离了现场。后来级游某己的妻子感觉身体不行,游某己的妻子被送到华侨医院治疗,大家看到这种情况就叫其去报警,于是其就向110报警。砸游某己家东西的有五六个人,他们姓名不清楚。其只是从旁边经过,具体原因为何会砸游某己家东西,他们之间有何矛盾纠纷其就不清楚了。其看到是游某己家一楼餐桌被掀翻,桌上的碗筷被砸,桌子被掀翻后也被砸坏,但具体的物品及价值其就不清楚了。案发时其只看到那些人乘坐一部停放在侨光中学门口附近的黑色小车逃离现场,但具体车牌其并没有看清楚。(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中午吃完饭后,其看到有一部小车停放在游某己家下去十多米的地方,车上下来五个人,下车后就往游某己家走,他们来到游某己家后其中两个人从门边堆放的啤酒瓶中拿起啤酒瓶然后径直往客厅冲,用啤酒瓶砸游某甲,其看到情势不对就进去劝阻,其进去后看到游某甲手臂有血,他们几个人先围攻游某甲,此时现场出现有人拿刀及锄头柄,因为现场很乱,很难分辨谁拿刀谁拿锄头柄。其看到他们几个人在围攻游某甲,其跟胡某某就去护着游某甲,后来游某甲的妻子张某某也过来护着他。后来他们几个人就开始砸东西,他们先把桌子掀翻掉,然后操起椅子乱砸,其在护着游某甲的过程中头部被砸到,但具体是被椅子砸的或被锄头柄打到的其不清楚。他们几个边砸边退到门外,胡某某也追到门外,等他们赶到门外时发现胡某某躺在门外,他们看到胡某某受伤就将她扶到家里,后来胡某某晕倒过去,其跟游某甲。张某某等四五个人将胡某某抬到医院。在半路有一部小车向他们驶过来,其抬人时位于后方,游某甲在前方,那部白色的小车是不是撞到游某甲其不清楚,后来游某甲停下来放手没有再抬胡某某到医院,其和其他人继续抬胡某某到医院。之后发生的事情其就不清楚了,派出所的人员已经到达现场处理。其不清楚他们之间是否有矛盾纠纷。(6)证人游某辛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是大溪乡做大福,游某甲请其帮他家做饭菜,当时是14时许其在侨光中学对面的空地上吃饭,其就看到一群四、五个二十多岁的男子手里拿着有人拿刀,有人拿棍子,有人拿啤酒瓶冲进游某甲家里,当时其煮了三十多桌的菜,很累了,就没有过去。后面其就看到游某甲几个人将胡某某抬去医院。其看到那群四、五名男子他们什么特征其不知道,穿什么衣服分别拿什么工具其现在也记不清了。那一群四、五名男子其都不认识。游某甲家里发生的打架时候其都没有看到或者听到。其当时很累没有去注意。(6)证人游某壬的证言。其看到一个男子手里拿着菜刀;一个男的想拿啤酒瓶砸游某甲;钟某某用锄头棒达到胡某某的头部;穿灰衣服的大个子男子冲上去压着胡某某,用拳头打胡某某。他们冲进来大概有五、六个人,都有动手打人。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28日中午,大溪乡做大福。中午其儿子游某甲跟张某甲在其家里喝茶,其带着小孩在旁边玩。有一群四、五个男子走进其家,当时其以为是其儿子的朋友所以没有太注意,他们进来后一个人一巴掌打在其儿子游某甲的脸上,其站起来发现到打其儿子巴掌的是钟某某,然后其看见一个人拿着锄头用锄头柄想捅游某甲,其就赶紧冲过去抓住锄头柄,其去抢锄头,钟某某说:“‘啊顾辉’说要收拾你一家人。”说完用不知道是棍子还是锄头柄打了其一下右肩,打完后其就看到一个拿刀的人想砍游某甲,于是其就马上抢过锄头将砍向其儿子游某甲的刀挡掉了。挡掉刀以后其就用锄头把这群人驱赶出其家里。在门口后钟某某过来抢其的锄头,然后钟某某用锄头柄打其头部,其头部被打后就倒在地上,当时其是侧身倒在地上,其倒在地上后,只知道有一个人用拳头打其胸口。随后钟某某用锄头柄打了一下其头部左侧并说:“先打死你再打死你儿子”,其被打后头就非常晕了,怎么回到家里其也忘记了,只记得走进家里没多少步就晕倒了。等其醒过来发现其已经到龙岩医院住院部。当时冲进其家里的那群人有四、五个人,当时其很慌张,没有太注意。其就认识穿黑白相间条文短袖的是钟某某,其他人其不认识。其看到的是钟某某手里拿着锄头柄,有一个人拿菜刀,有一个人拿摔坏的啤酒瓶,后面打起来以后其看到一个人拿锄头用锄头柄一直想捅其儿子,其他其就不知道了。(2)被害人游某甲的陈述。证实农历五月十三那天是他们大溪乡的关帝圣君节,那天其邀请了亲戚朋友来他们家做客。中午二点多钟,大部分的客人已离开其家。其父亲游某己、母亲胡某某、其妹妹游某壬、游某丙及其姑丈黄某某在门边的位置聊天,其跟其朋友张某甲在一楼客厅喝茶。此时大溪村万石组的钟某某带领四个的人手持工具冲到其家来,进来那五个人其只认识钟某某、湖坑的“阿兴”(具体姓名不详)、陈东的“阿仁白”(具体姓名不清楚)另外两人其不认识他们。冲进来时钟某某手上拿了一根木棍、“阿兴”手上拿了用黄蓝相间的条纹布包着的东西,具体包着的东西是什么其不清楚。“阿仁白”手上拿着两个破碎的啤酒瓶,另外两人中其中一个手上拿菜刀,另外一个其没看到他手上拿东西。他们五个人冲进来后,一个身穿黑色T恤、年纪在二十多岁男子冲到其面前打了其一巴掌,“阿仁白”就用破碎的啤酒瓶来刺其,其的手腕被“阿仁白”用破碎的啤酒瓶刺伤。其家里人及张某甲就过来护着其,并问他们为何打人。钟某某在其家说了一句“游某丁说要收拾你们一家人”,后来钟某某等人就砸其家的东西,并对现场护着其的家人乱打。当时其姑丈黄某某头部被打了一下,其妻子张某某被打伤脸部、脖子、手臂等处被打伤。张某甲的脸部眼角处被打肿。当时其妹一直把其拉到里面去不让其出去,后来其看到其母亲从他们当中一人手上抢过一把锄头护着其,钟某某在门外就用木棍打了其母亲头部一下,其母亲被打伤头部倒在地上,其母亲倒地后,“阿仁白”用拳头殴打其母亲头部几下,其小妹妹游某丙等人就过去护着其母亲,对方就推了其小妹妹游某丙,其小妹妹被推倒在地,其小妹妹的手臂及脚膝盖擦伤。附近的群众看他们来其家闹事就过来劝解,钟某某等人才离开其家,他们离开时将手持的工具全部带走。其不清楚他们为何会到其家来殴打其及其家人,并将其家一楼的茶几、木桌等砸毁,具体原因你要去问那五人。(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28日中午与钟某某一起到其家实施寻衅滋事,一个比较胖、上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进来后要去殴打其丈夫游某甲,当其去劝架时,他一拳打在其左侧脖子上,后来他把地上放的落地扇举起来挥舞着想打他们,但被他们躲掉,然后他用落地扇砸餐桌及地板,落地扇被损毁。一个比较廋、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手挥舞菜刀,并且用菜刀来砍餐桌及茶几,后来他还想用菜刀去砍其丈夫游某甲,其婆婆就用锄头去挡,并用锄头来把他赶出门外。上身穿灰色衣服的男子冲到其家时,在其家的门口地上双手各拿了一个啤酒瓶然后敲碎,他用敲碎的啤酒瓶刺其丈夫游某甲左手腕,导致其丈夫游某甲左手腕出血;后来其和其丈夫的朋友张某甲去劝架的时候,他用拳头殴打其左脸部及脖子处,张某甲的左眼处也被他打伤;其小姑子想过去拦住钟某某的时候,也被穿灰色衣服的男子推倒在地,她右手和右脚擦破了皮,手机屏幕也摔破了;其婆婆胡某某在家门口知青路昏倒在地时,他用拳头殴打其婆婆的头部及胸口。穿草绿色衣服的男子进其家门时,一只手拿其家门边的粉红色的塑料凳砸餐桌另外一只手拿了用布的不知道什么东西,后来在身穿灰色衣服的男子要殴打其丈夫游某甲时其去劝架,他用力拖拽其的右手腕导致其右手腕肿起来。当天其家一楼木桌、茶几、塑料凳等物品是钟某某等五人砸毁其家一楼木桌、茶几等物品,其看见钟某某和穿灰色衣服一个男子、穿黑色衣服的两个男子和穿草绿色的一个男子共同参与损毁一楼木桌、茶几、塑料凳等物品。(4)被害人游某丙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28日其回到大溪过“五月十三”,当天14时左右其抱着其侄儿、其姐姐游某壬、其嫂子张某某在家靠门边聊天,其哥哥游某甲跟他朋友张某甲在客厅喝茶。差不多14时50分左右,其看到有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往其家走来,到其家里面后最前面穿黑衣服男子打了其哥哥一巴掌,另一个身穿灰色衣服的人拿起其家门口的啤酒瓶砸掉瓶底拿着上半部分往其哥哥身上刺去,其哥哥用手挡住了,这时候其有看到那群五个人中有人拿着木棍,有人手上拿着菜刀,钟某某拿着锄头柄。其跟家里面的人就问他们要干什么,他们中其认识一个人叫钟某某的他说:“‘顾辉’说了要收拾你家人。”其就赶紧把手上小孩抱到门口交给其他人,等其在转身进去的时候,那伙人跟其家里已经相互推搡,钟某某拿手上的棍子敲桌子,当时场面比较混乱,其与其父亲游某己、其母亲胡某某、其嫂子张某某还有其姑丈往其哥哥方向靠,护着其哥哥游某甲和张某甲。这个过程中双方有推搡和争吵,有一个男的想用拳头打其哥哥,被其嫂子挡住了打在其嫂子的脖子。其母亲跟对方在争抢对方的锄头,这时候其看到钟某某有打电话说:“‘烂枫’有在家里。”其拿出其的手机开始拍摄视频,其一直叫他们出去,这时候听到钟某某向他边上拿刀的男子说:“‘顾辉’说劈死他。”那个拿刀的男子举着刀就想朝其哥哥身上砍去,其母亲胡某某听到后抢过对方的锄头,挥着锄头挡掉了对方的刀。挡掉后,其母亲就挥舞着锄头柄驱赶对方五个人出到其家门口的路上,一个穿灰色衣服男子和一个黑色衣服男子过来跟其母亲抢锄头,穿灰衣服的男子一拳打在其母亲头部,其母亲被打倒地,那个穿灰色衣服的男子就冲上去按着其母亲用拳头殴打其母亲胸口,其看到这个情况后关了视频,往其母亲那跑去,这时候站在其母亲旁边的钟某某手持木棍往其母亲头部打去打了好几下,并喊着:“先打死你,再打死你儿子。”其过去想拦住钟某某的时候,但却被穿灰衣服的男子推倒在地,右手和右脚擦破了皮,手机屏幕也摔破了。因为看到别人过去推走了钟某某,其母亲没有再被打了,但是有人在打其嫂子,其就拿起手机继续拍摄视频。这时候钟某某一群五个人拿着他们带来的工具往他们开来的黑色轿车上走去。看他们开车走了以后其就赶紧回家去看其母亲受伤的情况,才走进去其母亲就晕倒在地上了,其跟其哥哥几个人赶紧抬其母亲上医院。(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中午其在大溪乡知青路游某甲家里跟游某甲一起喝茶,其看到钟某某带着沈某某、曾某某、卢某某和“啊兴”冲到游某甲家里,钟某某说:“其老板说要收拾你一家人。”说完就打了游某甲一巴掌,后面四个人就冲过来要打游某甲,其就上护着游某甲,被卢某某一拳打在左眼眼角。游某甲母亲跟他妹妹等人过来救游某甲,他们叫他们出去,慢慢将钟某某等人赶出游某甲家里。游某甲母亲胡某某也追了出去,被钟某某用锄头柄打到她头,胡某某就倒在了地上,卢某某顺势就冲了上去,压着胡某某殴打胡某某胸口跟头部。打完胡某某钟某某等人就离开了。胡某某起来回到家里客厅就晕倒了,其跟游某甲还有他妻子几个抬着她到大溪卫生院检查。到大溪卫生院的半路时,游某丁的车从大溪乡政府在知青路上往侨光中学方向开,速度有点快,游某甲感觉会撞到他就跳到他的车上,跳上去就马上跳了下来,车上后面坐的人从车里面走了下来,一下车很凶冲到游某甲面前,其就赶紧把他们两个分开怕他们两个打起来。这时候车上的游某丁从驾驶座下来,下来就说:“游某甲,其要收拾你一家人,拿枪打掉你一家人。”其跟旁边村民就将他拉开,并问他为什么要打老人家,后面不知谁跟游某丁争吵了起来,其跟游某甲说先送他母亲上医院检查比较重要,先别去理游某丁。接着他们一起将他们母亲送到大溪卫生院检查。后面发生什么事情其也不清楚了。钟某某带着沈某某、曾某某、卢某某和“啊兴”冲到游某甲家里的时候,钟某某手上拿着锄头柄,曾某某手里拿着菜刀,卢某某拿着敲坏的啤酒瓶,其他人其没有注意了。钟某某是大溪乡大溪村万石组人,外号“烂锦”,当天穿的是黑白相间的短袖,其也是大溪人和钟某某熟悉但没有什么来往;沈某某是湖山镇人,年龄在三十多岁,当天穿的是草绿色短袖,其是在厦门打工的时候认识的,很早就认识关系一般;曾某某是下洋人,外号叫“啊桥”,二十多岁,当天穿黑色短袖,其是在厦门别人介绍认识他的,跟他只是认识而已没有来往;卢某某是是陈东乡人,外号“啊仁白”,二十多岁,当天穿灰色短袖,是在龙岩其朋友介绍给其认识,其跟他有见过面但是没来往不熟悉;“啊兴”是湖坑人,三十多岁,当天穿黑色短袖,是在厦门通过朋友认识的,但是名字具体是什么其就不知道了,跟他不熟悉。当时游某甲妻子脸上跟手上有被人打到,被谁打的其不清楚;游某甲妹妹游某丙有手上跟脚上有受伤,怎么受伤的其没看到;其眼角被卢某某打了一拳,手上也被人打到现在会肿;游某甲的母亲,头部被钟某某跟卢某某打到,现在在龙岩第一医院接受治疗;游某甲手上有被割到。其他有没有人受伤其就不懂了。钟某某他们是具体怎么离开其不知道,当时其在游某甲家里顾着游某甲的母亲,没有注意到。游某甲家里有桌子,凳子,茶盘,茶杯还有餐具都被砸坏了,具体砸坏了多少其就不清楚了。游某甲跟他家人被打的时候,当时其顾着分开双方,也没有注意到游某甲跟他家里人有没有还手,也没有注意到他们手上有没有拿工具。其和游某甲、游某丁大家都是大溪人,其和游某甲、游某丁都认识平时关系一般。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6月28日是大溪乡农村风俗节日“五月十三”,那天中午其在其外婆家里吃饭,吃完饭以后其回到万石家里想到2014年在太联村山上赌博场内被殴打致轻伤的事没有处理,其就想到游某甲到家里找他理论。其开着厦门租来的小轿车在去游某甲家时在大溪村洋里遇到李某某、卢某某、曾某某、沈某某四个人刚好都在路边。他们问其去哪里,其就跟他们说去游某甲家找游某甲评理被殴打的事。其跟那四个人是朋友关系,平时在厦门偶尔有联系,于是他们几人就要求跟其去游某甲家。其开车载着李某某等四人来到侨光中学门口附近后就将车停在那里。他们五人一起下车后,其走在最前面走进游某甲家中,进去时其看到游某甲、”猪高攀”(大溪乡莒溪村人)及游某甲的家人在一楼客厅里。其进入他家后,其问游某甲为何2014年打了其他现在还没事。游某甲说其的伤不是他打的,后来他们两人争吵了起来,其很生气,就打了游某甲一巴掌,后来游某甲及他的家人从楼梯下的房间内拿了菜刀、锄头、扁担和镰刀出来。因为现场很混乱,具体是谁去拿工具,谁手上拿着什么工具其也不清楚。他们工具拿出来以后就要打他们,他们就去抢对方的工具,当时其从对方手上抢了一根扁担,具体是从哪个人手上抢来的其已记不清楚了,其他人有没有抢到工具其就不知道。其抢来扁担后挥舞着扁担来吓唬他们。其去抢对方工具时被对方镰刀割伤左手。他们双方推来推去,现场很混乱,现场的物品有损坏。后来游某甲母亲用锄头将他们赶出门口。后卢某某用手拉了游某甲母亲,游某甲母亲被拉摔倒在地上,游某甲母亲倒地后,卢某某还用身体压在她身上用拳头殴打,具体卢某某殴打在哪个部位其就不清楚。打完游某甲母亲后,其就开车载着李某某、卢某某、曾某某、沈某某四个人离开现场,因为交通堵塞,车没办法开走,后来其就将车停在路边走到大溪大桥后顾摩托车车载客的去了歧岭,他们离开现场时,扁担等工具被他们带走,具体后来那些工具扔到哪里其就不清楚。(2)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农历五月十三是大溪乡关帝圣君节,当天中午其在其姑姑家李月贞家做客,大概一点多钟,大溪乡万石组的朋友钟某某打电话给其叫其去朋友家喝酒,后来钟某某开了一部车来接其。其坐上钟某某的车到达侨光中学门口的公路边,车停下后他们就冲入知青路的游某甲家在游某甲家其看到钟某某等人与游某甲家人正在互相推来推去,当时游某甲从卫生间那里拿出一把锄头,其看到游某甲拿锄头后将锄头抢走,之后游某甲又从卫生间里拿出一根扁担,想用扁担捅他们,后扁担又被其抢到手,后来游某甲又去拿镰刀,其看到他们拿镰刀,其就从地上拿了一张塑料椅想吓唬他们,当时将旁边站的一位中年男子碰伤,具体被碰伤的是谁其不清楚,碰伤哪个部位其也没注意。后来其就劝钟某某他们离开,于是他们几人走出游某甲家坐上车离开,因为堵车车子开了不远被堵在那里不能离开,于是他们就弃车往岐岭方向跑走了。其是到了游某甲家才知道去打架的,要走时其拿起椅子吓他们。李某某通过看了视频以后承认:其挥起拳头的目的是为了吓唬游某甲一方,但没有用拳头打到对方;案发时,其有指着对方叫对方不要反抗;视频中出现的菜刀,因为现场很混乱,具体菜刀是谁拿得其不清楚,是不是参与人员带到现场的其也不清楚;锄头等作案工具是从游某甲一方抢过来的,因为害怕游某甲一方用锄头等作案工具追赶,其和钟某某等人将锄头等工具全部带离现场,在经过侨光中学附近的柿子林时,将锄头等作案工具扔到果园里去,去辨认现场时发现工具没有了,可能被人捡了;案发时,有一位身穿花格子中年男子站其身前拦着你,后来因为“烂枫”手上拿着镰刀,于是其就拿起一张粉红色的塑料想砸过去,此时那名中年男子就用手来拦着其,椅子碰伤那名男子的头部,那名中年男子具体姓名其不清楚,可能是“烂枫”家的亲戚,后来他们就退出“烂枫”家。其到“烂枫”家看到现场很乱,双方发生冲突,这时其才认识到钟某某是到游某甲滋事的。2015年6月28日到“烂枫”家里闹事的一共五个人,五个人分别是钟某某,(大溪乡大溪村人);“啊桥”(外号、具体叫什么名字其不知道,下洋人)、“啊仁白”(外号、具体名字不知道,陈东人)、沈某某(湖山人)以及其。其认识这些人是因为前两年其在厦门务工时认识的。(3)同案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农历五月十三大溪乡关帝圣君节,那天中午其先在大溪村的游某丁家吃完午饭,后其来其朋友巫来生家喝酒,从巫来生家喝完酒后其就骑摩托车将借来的摩托车归还给朋友“阿龙”,车骑到大溪村村部附近时其碰到钟某某,钟某某问其去哪里,其回答他是去归还摩托车,钟某某叫其归还摩托车后在那里等他。钟某某当时并没有跟其说去做什么,其归还摩托车后其就在大溪村村部桥头那里等钟某某,钟某某开了一部黑色小车过来接其,当时车上有卢某某跟钟某某两人。其坐上车后小车就往侨光中学方向行驶,在去侨光中学路上,钟某某还接上了李某某跟沈某某两人。其问过钟某某是否现在了厦门,钟某某跟其说到大溪街上的“烂枫”家“坐坐”,后来钟某某从座位上拿了一把菜刀出来,李某某说不要拿菜刀进去,李某某说其没怎么喝酒让钟某某把菜刀给其,让其先在车上等,如果他们被“烂枫”那方打后就让其拿菜刀去吓唬“烂枫”他们,于是钟某某将那把菜刀给其,车开到侨光中学门口附近时钟某某将车停放在侨光中学大门对面路上,车停好后钟某某、卢某某、沈某某、李某某四人先冲到“烂枫”家,过一会儿其听到“烂枫”家有吵闹声,其以为钟某某等人被对方打了,于是其就拿出菜刀冲到“烂枫”家。到达“烂枫”家其拿着菜刀先在“烂枫”家门口观看,在“烂枫”家门口和客厅里面有啤酒瓶碎片,客厅中有两张塑料椅子和一张木桌倒在地上,具体损坏程度其不清楚。其看到”烂枫”那方有人拿镰刀划到了钟某某,其就拿起菜刀吓唬对方,当时一位老妇女(就是被卢某某打伤的那位妇女)拿了一把锄头来赶他们出门口中,那位老妇女将他们赶出门口后她还想有锄头打卢某某,其看到这种情况就将菜刀放在旁边的椅子上后去抢锄头,其从那位妇女手上抢下锄头,其抢下锄头后就站在旁边,卢某某用手拉了那位妇女,那位妇女被拉摔倒在地上,那位妇女倒地后,卢某某还用身体压在那位老妇女身上用拳头殴打那妇女,具体卢某某殴打那位妇女哪个部位其就不清楚。打完那位老妇女后,其就带着那把锄头坐上来离开现场,因为交通堵塞,车没办法开,于是他们就将锄头和扁担扔在侨光中学附近的柿子树底下后坐上摩托车去了歧岭。他们五人到“烂枫”家闹事的时候就其带了一把菜刀,后来那把菜刀在其去抢锄头时放在椅子上,那把菜刀被谁拿走其也不清楚了。钟某某叫其到“烂枫”家滋事,是因为其曾听说钟某某曾被“烂枫”打伤过,但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其不认识“烂枫”,以前都没有见过。另外四个人与“烂枫”之间没什么矛盾纠纷。后面回到车上的时候看到沈某某手上拿着一个黑布包着的工具,那工具可能是菜刀,但他没有拿出来看,具体那工具是否是菜刀其也不能确定。案发时其身穿黑色的T恤,卢某某穿灰色T恤,钟某某穿黑白条纹T恤,“啊升”穿深色T恤,沈某某穿黑绿黑绿的衣服。5、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法医鉴定:胡某某、张某甲、张某某、游某丙、游某甲的伤情均属轻微伤的事实。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证实张某甲辨认沈某某、卢某某、曾某某;游某甲辨认曾某某、卢某某、沈某某、李某某;游某丙辨认李某某、沈某某、卢某某、曾某某、钟某某;李某某辨认张某甲;张某某辨认李某某的经过。李某某辨认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丢弃的具体位置。(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胡某某等人被殴打现场情况。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提供的案发现场视频资料。证实2015年6月28日钟某某等人到游某甲家证实的案发现场情况。(2)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大溪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根据视频资料可以看出李某某当时穿黑色T恤上衣,蓝色牛仔短裤,案发时手持塑料椅碰上黄某某并被黄某某拦住,且与受害人这方争论,钟某某等人退出游某甲家后,李某某最后一个退出来,且手持一根扁担并最后一个坐上黑色丰田闽D998**轿车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证实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为了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五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钟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是犯意提起者和召集者,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经查实被告人钟某某确已准备去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及在法庭上没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庆福人民陪审员 曹彩芬人民陪审员 刘美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蓝小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