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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0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安军等申请毕文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巴执字第02631号毕文英:安军等诉毕文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171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被告毕文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安军位于巴林左旗碧流台镇土木富洲村周家园子自然村庙子地0.5亩。特此通知审判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