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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比欧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比欧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8。法定代表人聂泉。委托代理人杨晓芬,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比欧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雷震。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晓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设备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设备,货款共计人民币558000元,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预付30%货款,初步调试完成后付30%货款,收到发票并在设备验收合格后90日内支付30%,余款在一年保证期内一次性付清。另外,原、被告分别于2014年4月23日、2014年4月29日、2014年5月23日、2014年6月5日、2014年8月25日、2014年9月19日签订《采购单》,被告向原告采购若干设备,货款分别为人民币2100元、l500元、750元、l600元、5640元、10000元,货款共计人民币2l590元,按约定货到付款或月结60天付款。原告按照《购销合同》、《采购单》的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设备及物料,但被告至今尚欠货款236790元。按照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2月16日付清全部货款,但被告一直未付。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6790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设备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5吋旋转式真空贴合机6台、联得真空贴合机自动控制软件6个,货款共计558000元;合同签订后7天内预付30%货款,初步调试完成后付30%货款,收到发票并在设备验收合格后90日内支付30%,余款在一年保证期内一次性付清。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12年12月11日至2013年4月9日期间将合同项下全部设备交付给被告,并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013年12月16日,被告在设备验收单上盖章确认设备合格。此外,被告分别于2014年4月23日、4月29日、5月23日、6月5日、8月25日、9月19日向原告采购若干物品(物品明细分别为4月23日镜头、LED恒流源、热压机相机,4月29日镜头透镜、热压机相机,5月23日CRT显示器,6月5日贴合机气囊,8月25日石英条、真空发生器、马达,9月19日OGS设备改制),货款分别为人民币2100元、l500元、750元、l600元、5640元、10000元,共计2l590元;约定货到付款或月结30天、60天付款。原告依约于2014年4月24日至9月24日期间,向被告分别交付了采购单项下的物品。被告先后支付上述货款合计342800元,尚欠236790元。本院认为,原告供货给被告后,被告应按约定期限付款。被告逾期付款,应计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原告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比欧特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6790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1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3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文  东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人民陪审员 胡  铁  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倩书 记 员 陈勇强(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4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