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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然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然,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81民初544号原告陈然,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大专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刘辉,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陈然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刘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然诉称,2014年7月31日,被告刘辉以急用钱为由,向原告陈然借款2万元钱,并给原告陈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陈然多次催要,被告刘辉拒不偿还,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刘辉偿还原告陈然借款2万元。被告刘辉未答辩。依据原告陈然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陈然要求被告刘辉偿还借款2万元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陈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4年7月31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刘辉于2014年7月31日借原告陈然2万元。被告刘辉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陈然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够证明被告刘辉借原告陈然现金2万元,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使用。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31日,被告刘辉向原告陈然借现金2万元,并由被告刘辉为原告陈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借陈然贰万元整(20000元),刘辉,2014、7、31”。后经原告陈然多次催要,被告刘辉拒不偿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辉借原告陈然现金2万元,双方之间已经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陈然催要,被告刘辉应予偿还。现原告陈然要求被告刘辉偿还借款2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辉偿还原告陈然借款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