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临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郑红坡、王珍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红坡,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2执86号申请执行人:临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0579201-9法定代表人:孙春玲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郑红坡,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珍,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临行审字第9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临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郑红坡、王珍所有价值110543元的财产(或现金)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军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广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