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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徐梅英与艾加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梅英,艾加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徐梅英,女,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执行人艾加泉,男,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艾加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艾加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艾加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艾加泉名下有一辆小型汽车,车牌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艾加泉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学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涌森 关注公众号“”